各系(部、二级学院)、机关(教辅)各部门:
2008年,区政府发出《关于禁止燃放孔明灯的通告》(顺府发[2008]44号),明确在顺德区域内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燃放“孔明灯”,防止燃放“孔明灯”给我区公共安全造成威胁。当前,已是冬天季节,天气干燥,加上春节临近,要求进一步做好春节期间禁止燃放“孔明灯”工作。考虑到“孔明灯”属于明火,外焰温度高达300摄氏度,如果燃放不当,将直接威胁飞行器、高压供电设备、通信设施、山林、居民住宅、学校设施以及学生等的安全。望各院(系)对本院系的学生加强教育,广大师生能自觉维护公共安全,不购买,也不燃放“孔明灯”,否则造成不良后果和影响的,将依法给予严肃处理。
特此通知。
总务处2009年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