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部门:
为了加强学院各类资产保管使用工作,防止物资的损坏、丢失现象的发生,经院领导同意,现将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1、各类资产、物资的占有,使用部门应建立和健全资产保管使用和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落实安全防护措施,切实做好防盗、防火、防爆等方面的工作。
2、由于机构调整,人员变动等原因,需办理学院内部转移交接固定资产手续。要通知归管理部门进行财产清查。
3、所有教学、科研、办公设备、设施,使用人不得擅自转移使用、保管地点,确有所需者应由部门负责人同意,并通知归口管理部门。
4、固定资产一般不得对外出租、出借,确需出租、出借时,应由借出单位提出申请,归管理部门审核,并向保卫部门办理放行手续。
5、发生固定资产、物资丢失、损坏情况时,要及时追查原因和责任;发生失窃情况时,要注意保护现场,要及时向保卫部门报告并向有关部门领导汇报。
6、对造成固定资产、物资损坏、丢失的直接责任人,要追究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