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安全及车辆管理暂行规定(顺职院发〔2016〕12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深化“平安校园”建设,加强校内道路交通和车辆管理,确保校园交通安全,创造良好的教学、科研和生活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校内所有道路、停车场所、人员和车辆。
第三条 学校后勤保卫处是校内交通安全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 车辆出入管理规定
第四条 校内车辆(不含摩托车)凭安全保卫科授权的粤通卡出入校园,临时来校的车辆凭学校门卫发放的临时IC卡出入校园,未经安全保卫科授权的校内车辆按临时来校车辆处理。
第五条 车辆出入系统按“两入两出”车道设计,分为混合车道和授权车道;混合车道可供校内车辆和临时来校车辆通行;授权车道供授权车辆通行(含消防、急救、执勤警车等车辆)。
第六条 车辆注册授权实行“一车一卡”绑定。当车卡不相符的机动车辆入校时,门卫按临时来校车辆发放临时IC卡;车卡不相符的机动车辆离校时,门卫对车辆资料及驾驶员证件进行严格核对后予以放行。
第七条 对出入校园车辆实行“一车一杆”通行,故意冲卡的车辆将被录入车辆管理系统黑名单,学校有权禁止该车辆入校,如有损坏公物,一律照价赔偿。
第八条 施工车辆或各类重型机动车辆一律从东门出入,并按指定路线行驶。
第九条 进入校园内收购废旧物品的车辆和个人,必须到安全保卫科登记备案,凭许可证向门卫领取IC卡入校,凭物品放行条和IC卡出校。
第十条 门卫有权对出入学校的车辆进行检查,凡携带贵重物品出校的,必须出示由后勤保卫处开具的物品放行条。
第十一条 紧急车辆(如执勤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在入口不需领卡,可由值守门卫直接放行。
第十二条 对外来车辆超过20辆的各类活动,主办单位经申请批准后,应书面通知安全保卫科,提前与安全保卫科协商车辆临时管理办法。
第十三条 无牌无证机动车辆禁止入校。
第三章 道路交通管理规定
第十四条 机动车驾驶员必须按照准驾车型驾驶车辆,并随身携带机动车驾驶证和行驶证。
第十五条 机动车辆在校园内不准鸣放喇叭。
第十六条 所有车辆在校内行驶时,车速不得超过30公里/小时,并按指定标志、标线行驶。
第十七条 在校内行驶的机动车辆严禁超载,装载的货物不得超长、超宽、超高和撒漏。
第十八条 二轮摩托车限载2人,驾、乘人员均须佩戴安全头盔。
第十九条 严禁在校内道路上学习和练习驾驶车辆。
第二十条 车辆不得装载易燃易爆、有毒、危险化学品入校,确因保障生活、教学、科研需要的,必须做好安全防护措施,并按指定路线行驶,到达目的地后应迅速卸载,不得在校园内载货滞留。
第二十一条 机动车不得进入教学区、学生公寓区等禁止机动车入内的区域,如有特殊情况确实需要进入的,需向学校后勤保卫处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进入。
第二十二条 非机动车和行人必须遵守交通规则,按指定的标志和标线通行,禁止逆行。
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和随意拆卸、移动、涂改和损坏校内的交通标志、标线和设施,不得随意在道路两旁或上方悬挂影响交通安全的广告牌、横幅等物品。
第二十四条 校内主要道路均已安装电子摄像和测速设备,对车辆违章行为进行监测和记录,学校将定期对车辆违章记录进行统计和公布,并视情形做出相应的处理。
第四章 车辆停放管理规定
第二十五条 机动车辆进入校园各个区域,应遵守学校有关规定,听从保卫人员的指挥。
第二十六条 各类车辆应按规定整齐、有序停放在指定车位,不得占用消防救援通道、堵塞交通和辗轧草坪。
第二十七条 驾驶员应当自觉做好防范工作,停车后要关好车辆门窗、上好车锁,不要将儿童及粤通卡、临时IC卡、车辆行驶证和财物留在车内。
第二十八条 粤通卡、临时IC卡遗失,须及时向安全保卫科挂失;损坏、遗失临时IC卡,需赔偿工本费30元/张。
第五章 违章处理
第二十九条 校内车辆一个学期内违章1次给予口头警告;累计违章2次给予书面警告;累计违章3次(含)以上或单次超速时速达50公里及以上的,将其违章行为通报至其所属部门或二级学院。
第三十条 其他车辆,一个学期内违章1次给予口头警告,累计违章2次给予书面警告,累计违章3次(含)以上或单次超速时速达50公里及以上的,学校有权禁止该车辆入校。
第三十一条 凡是故意遮挡、涂污车牌号码的,学校有权禁止该车辆入校,情节严重的,移送交警部门处理。
第三十二条 凡是将车辆借给他人使用而造成的校内违章行为,视同车主本人的违章行为。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后勤保卫处对本规定具有解释权。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