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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频监控管理规定
2023-12-07 10:38  

★视频监控管理规定(顺职院发〔2014〕35号)

第一章    

第一条  校园视频监控是社会治安防控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为规范我校视频监控系统的安全使用,保障系统正常运行,充分发挥该系统在预防和打击违法犯罪活动、处置突发事件中的作用,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监控系统中涉及的所有视频图像信息资料,是加强校园文明管理、引导广大师生员工养成良好行为习惯的重要依据。

第三条  本管理规定适用于在学校管辖的地域范围内安装,并接入视频监控中心的各类视频监控。

第四条  本管理规定所指的工作人员包括:辖区值班民警、信息中心专职技术员、后勤保卫处全体保卫干部以及校卫队监控班组全体成员。

第五条  学校后勤保卫处是校园安全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  监控中心进出管理规定

第六条  非工作人员,未经批准,严禁进入监控中心;因参观、学习等情况需进入的,须经学校同意并报后勤保卫处登记备案。

第七条  因案件侦查确需进入监控中心的,须由值班民警或保卫干部陪同进行。

第八条  非工作人员进入监控中心,应严格接受登记并遵守各项规定;办理完毕,应及时离开。

第九条  严禁携带易然、易爆、有毒物品进入监控中心。

第十条  严禁在监控中心内使用干扰仪器正常运行的电子设备和电炉、电饭煲等电器。

第十一条 严禁在监控中心内吸烟、用餐或使用明火,不得将食品或有异味的物品带入监控中心。


第三章  视频监控保密管理规定

第十二条  监控中心内严禁拍照、录像,任何人不得擅自复制、提供、传播视频信息。

第十三条  需调阅监控记录的,必须报请学校主管领导及后勤保卫处处长批准;如监控内容涉及教务、考务等工作的,应先征得主管部门领导签字同意。

第十四条  监控系统采集的信息、监控范围及轮巡方案等均属行业秘密,严禁外传、更不准向无关人员介绍相关情况。  

第十五条  不得在监控中心以外的场所议论有关录像的内容,涉及个人隐私情况的,必须慎重处理并严格保密。

第十六条  日常监控录像必须保存30天以上,重要录像必须备份保存。如对录像保存时间有特殊要求的,务必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微机储存、显示的有关监控数据、资料、发送的信息等,工作人员应妥善将其保存,并打印、分类装订成册归档保存,未经领导批准不准泄露。


第四章  监控中心值班管理规定

第十七条  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按时交接班,做好值班记录,待办事项、重大情况要交接清楚。

第十八条  着装规范,举止文明;受理案情、指挥调度要有礼有节。

第十九条  按轮巡计划全方位监控,发现警情或异常情况,及时、准确地通知巡逻人员进行跟踪、处理,必要时及时上报主管领导。

第二十条  值班电话、对讲机要保持畅通,系统设备要处于良好工作状态。

第二十一条  保持监控中心整洁,注意防尘防潮防火;严格按照操作规程使用设备,不得在监控中心从事各种私人活动。


第五章  监控设备维护管理规定

第二十二条  信息管理中心派专职技术员对系统设备、设施进行日常维护,及时排除故障。

第二十三条  不得随意调整监控目标,监控中心内设备、设施不得随意关闭或中断,不得私自维修、调试,出现故障立即报告。

第二十四条  不得擅自开发、修改、升级、删除、安装影响监控系统正常运作和安全的程序和软件。

第二十五条  密切注意监控设备运行状况,定期按规定对机房内设备进行检查和维修;数据机房钥匙由后勤保卫处和信息中心派专人保管,非指定工作人员不得进入。

第二十六条  定期对摄像头进行检查维护,发现故障及时排除,摄像头正常运行率应不低于百分之九十五。

第二十七条  保证空调、通风系统的正常工作,为中心系统设备提供符合要求的温、湿度环境条件。

第六章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经顺德职业技术学院党政联席会议通过之日起执行,由后勤保卫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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