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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堂价格平抑基金管理办法
2023-12-08 11:50  

食堂价格平抑基金管理办法(顺职院发﹝2021﹞38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应对校学生食堂工作面临市场物价上涨压力骤增的形势下确保学生食堂伙食价格稳定运营根据教部等五部委《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食堂工作的意见》(教发〔20117 、《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做好应对食材价格上涨防控学校食堂安全风险工作的紧急通知》2019 8 30 日发要求,结合学校实际,特制订学校食堂伙食价格平抑基金以下简称“平抑基金”)管理办法。

第二章 价格平抑基金的机构与职责

第二条  管理机构学校平抑基金管理办公室由主管后勤校领导、监督管理部门、工会、学工部、财务处等部门组成,具体如下:

任:主管后勤校领导副主任:后勤保卫处处长

秘书长:后勤保卫处住宿餐饮科科长

员:工会副主席、学工部部长、财务处处长、资产与设备管理处处长

第三条 工作职责负责起草学校食堂饭菜价格平抑基金管理办法,制定价格平抑基金具体运行方案;负责编制并组织实施基金的年度预算、决算;

负责研究基金启用、停用及监督运行;

负责补贴情况公告及协调其他事宜。

第三章 价格平抑基金的性质、来源、额度

学生食堂伙食价格平抑基金(以下简称“平抑基金”)是指学校用于学生食堂原材料、用工等运营成本在短期内快速、大幅上涨时,以现金补贴方式来稳定学生食堂伙食价格的专项基金。对食堂减免水电气费或零租赁以及对食堂进行大型维修改造、配置和更新大型设备来代替资金补贴等方式不属于本办法管理范围。

第四条 平抑基金的来源及额度

平抑基金主要来源于政府财政拨款、学费及其他收入。基金实行总额控制,不作滚动结算,取整数 250 万元根据在校生数,按约 15 /生/月安排资金,每年 10 个月的标准设立学生食堂饭菜价格平抑基金,若基金当年使用,应于次年补齐当年使用资金。

第四章 基金的管理、启用或暂停

第五条  平抑基管理

基金实行专账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基金补贴采用“符合启用条件、按月补贴”的办法;

基金启用周期每一期最长为一学期(寒暑假除外

基金实行定期布支出账目

第六条 基金的用条件

基金用于保证食堂正常运营,平抑肉、蛋、大米、面粉、食用油、蔬菜及常用副食品等主要原材数价格波动,用工成本上涨等。出现以下情况之一时,经基金管理办公室研究,可启用基金对食堂补贴。

行政监管部门发文要求

依据当地食品类价格指数(CPI):肉禽类、水产品类、鲜菜类中的任一类价格指数同比涨幅达到或超过 10%或居民消费指数(CPI)同比涨幅达到或超过 5%时。(数据来源国家统计局)遇不可抗力因素(如:疫情),造成食堂经营困难。

第七条  基金启流程及补贴额度核定

符合基金启用条件时,由食堂承包公司以专项报告形式向学校平抑基金管理办公室提出使用申请申请须要提供相关材料和票据包括:申请理由、成品价格构成(进货票据)),由后勤保卫处牵头组织平抑基金管理办公室相关领导根据实际情况讨论补助额度,并提交学校校长办公会议和党委会议审议,通过后方可执行。

第八条  补贴申条件

1.有下列情形者,不受理补贴申请:

①不配合学校日常监管工作的食堂。

②食堂饭菜价目表没有定期向后勤保卫处报备。

③食堂在日常运营期间,出现食品质量问题、过期或使用禁用调料等。

④食堂在日常运营期间,收到佛山市顺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等以上行政部门下达的处罚通知书的食堂。

⑤本学年,食堂在日常检查评分中分数低于 90 分达到三次(含三次)以上。

⑥食堂饭菜价格高于报备价格或变相涨价(以新代加);一月内校方接到师生对食堂各种投诉饭菜价格高于食堂报备价或菜量少现象有 5 次,且得到核实的,则补贴原补贴额的一半;超过 10 次不予补贴。

2.补贴形式通过“平抑基金”以现金形式进行补贴。3.补贴对象:学校食堂运营方。

第九条 基金停条件

1.当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经基金管理办公室研究,可停用基金。

①食品价格回落至不符合基金启用条件时;

②基金补贴的一个周期(学期)已经结束;

③饭堂出现食品安全事故或不配合监管工作等。

④提供虚假票据或通知其他方式骗取补贴。

第五章平抑基金审计与监管

第十条  学校纪监察办公室审计室负责对价格平抑基每个补贴周期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和监督检查。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一  本条自学校发文开始实施。

第十二  本办法最终食堂抑基金管理办公室所有。

★膳食委员会工作实施办法(顺职院发﹝2022﹞75号)

为了进一步加强学校食堂管理,监督教工餐厅、学生食堂、各餐饮店铺的饭菜质量、安全、卫生、服务等工作,确保食堂供餐的有序、安全开展,防止发生食物中毒或其它食源性疾患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教育部和卫生部《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等国家、省、市相关法规及学校相关规章制度,结合本校食堂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条  膳食委员会是在学校层面组织成立的,协同后勤保卫处完成学校膳食监管工作任务。

第二条 后勤保卫处根据工作需要,按照组织推荐和本人自愿相结合的原则,在教职员工和学生中选聘膳食委员会委员。

第三条  膳食委会委员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拥护国家宪法;

(二)遵守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

(三)热心后勤工作,支持学校后勤改革建设;

(四)具有与履行职责相应的专业知识、政策水平和工作能力,在各自领域有较大影响;

(五)密切联系二级学院群众,坚持原则,实事求是,遵纪守法,公正廉洁;

(六)身体健康,能胜任后勤保卫处安排的监管工作。

第四条  膳食委员会委员的职责:

(一)就日常饮食服务的相关事宜向后勤保卫处及相关部门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咨询学校有关饮食服务事宜,及时反映师生对饮食服务的改进意见和需求。

(三)定期检查各单位采购食品的来源、质量、保存、价格情况。

(四) 每个学期进行一次的教师、学生对膳食情况的问卷调查,并且进行统计、汇总。主要收集和反映教师、学生对食堂、食品销售店铺的意见和建议,双方及时进行沟通,协商解决有关问题。

(五)膳食管理委员会每学期至少召开一次专题会议,遇有特殊情况可随时开会,会议纪要及时上报学校。

(六)通过定期开展民意调查,设立意见箱、举办同学和后勤饮食工作人员的座谈、交流会等,多种形式搜集同学中对饮食服务意见和建议。

(七)参加食堂管理,搞好监督工作,配合后勤保卫处搞好相关宣传工作。

(八)抓好餐厅的饮食卫生、环境卫生、炊事人员个人卫生以及安全工作,严防食物中毒和其它意外事故的发生。

(九)对违反食堂卫生管理制度的工作人员,有权按相关制度向后勤保卫处及学校有关部门提出处理要求。

第五条  膳食委员会组织机构、基本权利和义务

(一)组织机构

主任委员1名(分管后勤校领导)

副主任委员会3名(后勤保卫处负责人)、(学工部负责人)、(工会常务副主席)

秘书长1名(后勤保卫处住宿餐饮科负责人)

委员成员:后勤保卫处相关人员、工会代表、校团委代表、学工部代表、医药学院代表、烹饪学院代表、顺大公司代表、轻化与材料学院、学生代表。

委员会下设办公室,挂靠在学校后勤保卫处。

(二)委员的基本权利:

1、享有膳食管理委员会的提案、发言和表决权,能通过符合膳食管理委员会办法规定的民主程序投票决定本委员会的重大事务;

2、对膳食管理委员会或各相关部门工作提出咨询、意见、问询、建议,实行监督的权利;

3、经后勤保卫处同意有单独或分组对饮食服务工作行使检查、质询的权利;

(三)委员的基本义务

1、膳食管理委员会委员要严于律己,遵守社会公德,言行符合学校广大师生形象,发挥模范带头作用,不得利用膳委会成员的身份做出有损膳委会或学校荣誉的行为;

2、自觉维护《顺德职业技术学院膳食委员会工作实施办法》的各项规定,维护膳食管理委员会的合法权益,积极承担并努力完成膳食管理委员会委托的任务;

3、服从膳食委员会的领导,参加膳食管理委员会组织的各项活动,积极主动地参与学校餐厅建设与管理,对餐厅管理工作给予支持和帮助;

4、按时参加例会,委员要据实负责地向学校有关部门领导汇报工作情况,任期届满按程序做好交接工作;

5、委员有义务带头遵守餐厅就餐秩序和学校的有关规定,并及时收集和反馈师生的意见;要切实负责,对餐厅工作人员饮食服务卫生进行监督;为膳食管理委员会提供合理化建议;

6、有定期收集信息、整理信息、汇总信息与报送信息,及时回复师生有关餐饮的问题,调查、协调餐饮服务部门解决相关问题的义务;

7、有接受全校学生监督和定期接受考核的义务。

第六条  聘任膳食委员会委员的程序:

(一)经单位推荐或师生自愿报名,后勤保卫处或会同有关部门、单位确定委员的初步人选;

(二)后勤保卫处会同有关部门、单位对委员初步人选进行考察;

(三)后勤保卫处根据考察情况,提出聘任方案,报学校审定后聘任;

(四)向全校教职员工公布膳食委员会委员名单,并通知其所在部门、团体。

第七条  膳食委员会每届15人,任期为3年。聘任期满后, 因工作需要,并征得本人及所在单位同意,可连续聘任。如到期未续聘即自然解聘。

第八条 后勤保卫处负责安排膳食委员会委员的日常工作,主要内容有:

(一)制定膳食委员会委员工作计划,安排委员参加有关会议或者活动;

(二)通过与膳食委员会委员座谈交流、走访等形式通报工作情况,听取意见、建议;

(三)组织膳食委员会委员参加专题学习和业务培训,定期向膳食委员会委员发送有关文件、刊物、资料。

第九条  膳食委员会委员不脱离本职工作岗位,后勤保卫处设立专项经费,为膳食委员会委员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十条  侵犯膳食委员会委员权利或者打击报复膳食委员会委员的,由学校依纪依法处理。

第十一条  膳食委员会委员滥用职权,违法违纪的,由学校后勤保卫处予以解聘,并视情节轻重追究其纪律责任。膳食委员会委员在聘用期内主动提出不再担任膳食委员会委员的,应当由本人向膳食委员会提出申请,报后勤保卫处研究决定。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后勤保卫处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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